严肃查处!乌兰察布人今后买房时可拒交这些费用......
@乌兰察布人 购房者今后买房时
开发企业向用户另外收取水表费、电表费、供热分户计量表费、燃气管道初装费、单元防盗门等配套费用可拒交
以前,在集宁区部分小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交付购房者时另行收取水表,电表等费用。
小区的购房者在领取钥匙缴纳物业费,维修基金的时候,却让缴纳配套费,不交就不给钥匙。
现如今,这种违规乱收费的行为将被叫停,集宁区房管局近期组织执法监察人员对全区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企业进行专项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乱收费问题进行严肃查处。
据悉,4月3日,集宁区房管局行政执法监察大队对辖区内的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下发了《关于规范集宁区房地产市场收费标准的通知》(集房发〔2019〕30号),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交付用户时,除商品房销售合同规定的价款外,不得向用户另外收取水表费、电表费、供热分户计量表费、燃气管道初装费、单元防盗门等配套费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如存在违规乱收费问题,须尽快将费用退还给业主。
根据《乌兰察布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商品房在交付用户时,由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收取物业费和装修保证金。
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代收物业维修基金,物业维修基金由集宁区房管局物业管理办公室统一收取。
据集宁区房管局行政执法监察二大队张队长介绍,此次下发的《关于规范集宁区房地产市场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要求,只限于2015年以后集宁地区商品房以及在建项目的商品房,不包括拆迁回迁房。
商品房在交付住户时,对于开发企业除商品房销售合同规定的价款外,向用户另外收取费用的行为,购房者可向集宁区房管局行政执法监察大队举报。
举报受理电话为
集宁区房管局行政执法监察
一大队(集宁旧区)0474—8210002;
二大队(集宁新区)0474—8210005。
内容来源: 乌兰察布日报(全媒体记者 巴特尔) | 综合编辑: 乌兰察布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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